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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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研究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交換學生。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已申領臺灣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但入學
     本校前已獲得臺灣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方式:
   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四、 補助內容:
   (一)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第二學年起逐年申請。
   (二)助學金:每名每月至多一萬元。
   (三)由學校安排免費四人房宿舍。
   (四)來台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乙張。
五、 補助期限:
   碩士生至多二年、博士生至多四年。
六、 審核程序: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國際事務中心彙整提送國際
          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該學年得免學雜費並續
           領本助學金。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成績無不及格科目。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七、 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發放至畢業當月份。如受補助學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
   補助資格。
八、 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九、 (一)領取本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二)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 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
     助費。
   (三)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
     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四)具有雙重國籍者,且未經本校核准或領有本國他校獎助學金者,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十、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