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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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5號公布
92.04.22 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一四號函公布
97.02.29 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01 號函公布
97.02.29 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01 號函公布
100.06.30 99學年度第10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1.02 100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01.12 高醫院護字第1011100050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
      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經本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