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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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0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7.26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6 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
98.08.03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90號公布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1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26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46號公布
100.12.13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2.22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4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
     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大三學生須修畢原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須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在學生數前百分之
     五十內或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含),始得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預研生於
     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
     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
     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