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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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7.03.12高醫會字第097110108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健全本校會計制度,合理分配年度預算,以促進學校財務資源之有效運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設置「預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校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訂定年度預算編列之原則及相關辦法。
      二、依學校發展需要審議各項房屋及建築之新建或修繕工程。
      三、依學校發展特色審議設備之購置。
      四、審議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預算。
      五、審議重大之預算修正及追加案。
      六、其他相關預算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執行年度預算審議時,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預算編列原則應配合校務發展及年度工作
      重點辦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人員如下: 
      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資訊長、圖書館館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
      任及校級整合型中心主任。必要時得由校長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本委員會主任
      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設小組或委由本校功能性委員會對分項年度預算案進行初審。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會計室主任擔任,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會計室負責。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代理。出席之委員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
      學院或科室相關預算表決時應予迴避。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
第九條  依本校重大資本支出編列及審核辦法規定,資本門項目支出逾400萬元以上者,需先經資本支出計畫審議
      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編入年度預算內。
第十條  教學單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其所屬系所(組)預算時,得參照本辦法訂定院級預算委員會審
      議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