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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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06(85)高醫法字第O五五號函公布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O七六號函修正公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6號函公布
- 92.10.30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1.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
-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
- 100.08.31一00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本校教師 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分之一委員由 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議 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