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細則
出自KMU LawDB
- 94.07.11院務暨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29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03(96)高醫院護法字第096001號函公布
- 99.09.07第三次院務暨第二次系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9.11.02(99)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1號函公布
- 100.06.29第十三次院務暨第十一次系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102.3.15 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2.3.26 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2.5.02 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2.7.18(102)高醫院護法字第102110207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於審查教師升等時,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審查其升等資格:
一、必要符合之條件審核標準:
(一)專任教師每週上課時數標準(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為:講師每週10小時;助理教授每週9小時;副教授每週9小時。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三年(出國年度不計)平均每週上課時數不得低於此標準。
(二)新聘、申請升等教師之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外審採一階段送審。一次送六位外審委員,至少四位外審成績給予及格者為通過;每一階段各職級外審成績及底線分數如下:講師級須達70分以上,助理教授級須達75分以上,副教授級須達78分以上,教授級須達80分以上。
二、論文必要條件定義如下:
1.「主論文」:
(1)必須以本校名義於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發表(新聘教師不受此限),且為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限原著及被邀寫之綜說,不包含短篇報告及病例報告)。
(2)受邀寫之國際流通學術書籍內之章節,曾被SCI/SSCI/EI期刊收錄者,等同一篇主論文(需檢附受邀寫證明)。
2.「代表著作」:主論文中至少一篇為代表著作,且須為第一作者。但曾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副教授以上職務,經校方認定者,或升等教授者,得以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為代表著作。惟以通訊作者發表代表著作升等教授者,其主論文仍須至少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
3.「參考論文」: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論文,且須為五年內發表者。
三、論文條件:以學位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者,其學位論文等同一篇SCI/SSCI/EI/TSSCI主論文(不列排名)。
申請 職別 |
主論文 |
參考論文 |
教授 |
【主論文】5篇 SCI/SSCI/EI 3 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2 篇 |
【參考論文】 8 篇: SCI/SSCI/EI 2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6篇 |
副教授 |
【主論文】4篇 SCI/SSCI/EI 2 篇及 SCI/SSCI / EI/ KJMS/ TSSCI 2 篇 |
【參考論文】 6 篇: SCI/SSCI/EI 1 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5 篇 |
助理 教授 |
【主論文】3篇 SCI/SSCI/EI 1 篇及 SCI/SSCI / EI/ KJMS/ TSSCI 2 篇 |
【參考論文】 3 篇: SCI/SSCI/EI 1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2篇 |
講師 |
【主論文】2篇: SCI/SSCI/EI或碩士論文 1 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1 篇 |
【參考論文】2篇: 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 |
(四)如外調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院正式簽署建教合作醫院服務滿二年,未有不良事蹟或被處罰者,或全勤服務於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且其「服務績效」列為該部(科)前30%並檢附醫院證明者(服務績效以最近一年主治醫師之平均績效點數計之),其論文必要條件規定如下:
申請 職別 |
主論文 |
參考論文 |
教授 |
【主論文】5篇 SCI/SSCI/EI 3 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2 篇 |
【參考論文】 8 篇: SCI/SSCI/EI 2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6篇 |
副教授 |
【主論文】3篇 SCI/SSCI/EI 1 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2 篇 |
【參考論文】 5篇: SCI/SSCI/EI 1 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4篇 |
助理 教授 |
【主論文】2篇 SCI/SSCI/EI 1 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1 篇 |
【參考論文】 2 篇: SCI/SSCI/EI 1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1篇 |
講師 |
【主論文】2篇: SCI/SSCI/EI或碩士論文1篇及SCI/SSCI / EI/ KJMS/ TSSCI 1 篇 |
【參考論文】1篇: 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 |
(五)引用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院正式簽署建教合作醫院之論文必要條件規定每位教師只限使用一次,升等教師如曾於新聘或升等時享有條例,不得再引用本條例。
四、點數計算標準如下:
<教學部分>
計分項目 |
評量標準 |
計點 |
1.近2年之教學評量問卷調查,合乎有效問卷標準者 |
平均在4.5分以上 |
5 點 |
平均在4.0以上未達4.5分 |
3 點 |
|
2.連續2年教師教學成長系列活動參與度(依教師教學成長計分規定) |
達規定分數3倍以上者 |
5 點 |
達規定分數2倍以上者 |
2.5 點 |
|
未達規定分數 |
扣5點 |
|
全部未參與者 |
扣10點 |
|
3.近2年自建教學網站成效優異 |
經評審委員會評定為極優者 |
5點 |
經評審委員會評定為優等者 |
3點 |
|
4.參與OSCE/PBL 教案者 |
編寫 OSCE/PBL 教案並全程參與討論者 |
5點 |
參加教案討論修改之OSCE/PBL 委員 |
3點 |
|
參加OSCE/PBL 之實際演練評估者 |
1點 |
|
5.參與遠距教學(主播)之課程主負責教師 |
每科目3點 |
|
6.專業科目(非英語課程)全程採全英語授課之課程主負責教師(限本國籍教師) |
每科目3點 |
|
7.參與全校性教學計畫之教師【由各級教評會評定】 |
每計畫1至5點 |
|
8.教學優良教師五年(含)內曾獲選者 |
每次 20 點 |
<服務部分>
計分項目 |
評量標準 |
計點 |
1.優良導師或輔導老師 |
五年(含)內曾獲選者 |
每次20 點 |
2.表現良好之導師或輔導老師 |
五年(含)內經選拔委員會評審獲選前10%之導師或輔導老師者(當年度獲選優良導師或輔導老 師者除外) |
每次3點 |
3.外調服務教師
|
外調小港醫院或其他與高醫大正 式簽署建教合作醫院服務未有不 良事蹟或被處罰者 |
每滿一個月加 0.5點,以15點為上限。 |
4.擔任行政工作者 |
五年含(內)曾擔任學校主任秘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小港醫院醫務秘書滿二年者 |
15點 |
五年含(內)曾擔任研發、教務、學務、總務和資訊等五處組長滿二年者 |
10點 |
<研究部分>
(一)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除必要條件之主論文外】,採按篇計點,標準如下:
評量標準 |
計點 |
SCI/SSCI/EI原著或被邀寫綜說 |
10點 |
SCI/SSCI/EI短篇報告 |
5點 |
SCI/SSCI/EI病例報/KJMS 原著或被邀寫綜說 |
2.5點 |
KJMS 病例報告 |
1.5點 |
(二)最近五年經由本校研發處承辦所獲得之專利權,每件以一獲證國家為限,按件計點:
獲證國家 |
主發明人 |
共同發明人 |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
中華民國、中國 |
3點 |
2點 |
1點 |
0.5點 |
日本、加拿大
|
6點 |
4點 |
2點 |
1點 |
美國、歐盟 |
9點 |
6點 |
4點 |
2點 |
(三)最近五年經由本校研發處承辦完成之技術移轉/授權,按件計點:
授權地區 |
主發明人/ 計劃主持人 |
共同發明人/共同主持人 |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
台灣地區 |
3點 |
2點 |
1點 |
0.5點 |
亞太地區 |
6點 |
4點 |
2點 |
1點 |
歐洲地區 |
8點 |
6點 |
4點 |
2點 |
北美洲地區 |
10點 |
8點 |
6點 |
4點 |
(四)最近五年經由本校研發處承辦而獲得之產學合作(含委託研究),按件計點:
總研究經費 |
計劃主持人 |
共同主持人 |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
3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3點 |
2點 |
1點 |
0.5點 |
500萬元以上未滿 lang=EN-US>800萬元 |
6點 |
4點 |
2點 |
1點 |
8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8點 |
6點 |
4點 |
2點 |
1000萬元以上 |
10點 |
8點 |
6點 |
4點 |
(五)期刊排名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發表之SCI/SSCI/EI論文【除必要條件之主論文外】按篇計點:
期刊排名 |
第一或通訊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
50%至30%(不含) |
5 點 |
2.5點 |
1 點 |
0.5點 |
30%至10%(不含) |
10點 |
5 點 |
2.5點 |
1.0點 |
10%(含)內 |
20點 |
10 點 |
7.5點 |
3.5點 |
第三條 升等時教師需具備各類共通條件及總「點數」(小數點以下不計),教授達45點、副教授達35點、助理教授達25點,講師達20點以上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始通過升等。
第四條 新聘、申請升等教師曾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代表著作送審前五年或參考著作送審前七年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第五條 本細則經系、院教評會修訂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定後,由校長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