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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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八十九學年度高醫校法(二)字002號函公布
98.09.01口腔醫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9.09高醫院口函字第0980167號函公布
99.05.05口腔醫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10高醫院口函字第0991102662號函公布
100.05.2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7.13 九十九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100.08.01高醫院口字第100110235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學院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
            為原則)。其餘委員由本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
            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召集人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推薦後經院務會議通過選
            聘之。遴選委員若得票數相同時由召集人決定之。
      本教評會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聘任。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
      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六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委員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
          意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
     避。
第九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組)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
          當年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一條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由院長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二條 本學院各系所應設置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單位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