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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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5號函公布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6號函公布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04高醫心國字第09711025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爲獎勵本校優秀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設置外國 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大學部學生: (一)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二)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含)以上。 (三)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 二、研究所學生: (一)須就讀滿一學年(含)以上。 (二)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 (三)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四)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經指導 教授同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 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新生得檢附其最高學歷證明書及其成績單提出申請。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申請方式:申請學生得向本校國際事務中心索取申請表或於網站下載申請表,並須於每年 九月底前提出正式申請。 第四條 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中心彙整後提 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第五條 獎學金應經本委員會審議採計,依總成績之排序發放,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業表現:占百分之六十。 二、學術活動表現:占百分之三十。 三、社團公益性服務表現:占百分之十。 第六條 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第一階段為 當年之九月至十二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 補助款的百分之六十)。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 核發,原獎學金餘額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