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2.09.10 92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2.09.25 92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92.11.19 9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93.02.11 (93) 高醫院醫字第0930006號函頒佈
- 101.09.21 101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5.16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8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 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三、 本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資格限前學年學業成績名列全年級前二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四、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資格為認同本學系教學內容者即可申請。 五、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除合乎前項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六、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限,以甄選方式擇優錄取; 成績計算方式:歷年成績總平均佔30%,面試成績佔70%。 七、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可取得雙學位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