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2月4日 (一) 17:07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0.08.31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0.10.30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1.05.2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6.06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91.06.26(91)高醫校法(三)字第0ㄧ三號函公布
99.06.22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十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2.20高醫院健通字099035號函公布
101.12.10 101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
101.12.27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5 (102)高醫院健通字第102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
     三年級或降級轉入二年級肄業;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降級轉入本學系三年級或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上學年所
     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學業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本學系規定之畢業條
     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三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學生名額以五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之,並擇優錄取。成績評定方式以上一學年總成績
     佔30%,面試成績佔70%。總成績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面試成績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第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