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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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29(85)高醫法字第039號函訂定頒布
87.09.24八十七學年度牙醫學系所務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87.12.03八十七學年度法規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87.12.14(87)高醫法字第077號函修正頒布
88.10.01八十八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88.10.25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89.10.11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牙醫學系務會議通過
89.11.07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89.12.2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90.02.10(九十)高醫校法(三)字第001號
91.11.7 九十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21九十一學年度牙醫學系暨口腔衛生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2.02.12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2.04.22高醫院口字第092008號函頒布
92.10.09九十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1.15牙醫學系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11.19口腔醫學院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03牙醫學系一0一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07口腔醫學院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05 高醫院口(通)字第1020000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限本校各學系日間部學生修畢大一升入大二之前為之,且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並無懲戒紀錄者,可申請
     轉入牙醫學系二年級。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入本系審核之依據。
第三條  申請者之一年級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需達八十分(含)以上,並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
     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四條  符合前條之資格者,須參加轉系考試,轉系考試科目為普通生物學、英文及美工術科等三科。考試日期、地點,另行公告。
     轉系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五條  總成績計算之方式為普通生物學占三十%、英文占二十%、美工術科占五十%。考試科目有任何一科零分、美工術科及
     普通生物學考試成績未達均標者(均標為全體考生成績之平均),不得錄取。錄取之標準係按總成績高低錄取,若有
     小數取其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
     總成績相同時,依「美工術科考試成績」、「普通生物學考試成績」、「英文考試成績」之參酌順序錄取。成績未達錄取
     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第六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