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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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10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101.11.15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籌備小組會議通過
101.12.20一○一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本校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辦學績效、發展學校特色及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及教育部
     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鑑類別)
     本校自我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研究發展、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國際事務、產學營運、內控稽核、人事、會計、通識教育及
            推廣教育等整體性校務進行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以下簡稱系所評鑑):對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第三條  (評鑑週期)
     各類自我評鑑以每五年評鑑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第四條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本校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包括審議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及
     考核。
     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委員九至十一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
     擔任之,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委員任期一年,屆滿得續聘。
     本指導委員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條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本校為執行評鑑業務需要,分設專責之評鑑執行小組:
     一、校務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聘任之。
     二、系所評鑑執行小組:由副校長或教務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聘任之。
     三、專案評鑑執行小組:視實際需要由校長指派相關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及督導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作業事宜。指導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各評鑑執行小組相關人員於會中報告
     評鑑相關作業進度。
第六條  (評鑑項目)
     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確實反映校務經營成效及系所教育品質,其內容與效標應於自我評鑑實施計畫詳列。
     校務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學校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等。
     系所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等。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經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實施。
第七條  (評鑑辦理方式)
     自我評鑑之實施,應包括實地訪評程序(含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流程)。
     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評鑑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評鑑委員召集人逕交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
     予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第八條  (評鑑委員之聘任)
     各類評鑑委員聘任原則如下:
     一、校務評鑑:遴聘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
            熟稔之業界代表聘任之。
     二、系所評鑑:每一受評單位遴聘委員三至五人,由上一級單位主管推薦校內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
            代表,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專案評鑑:每一受評單位遴聘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
            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聘任之。
     評鑑委員至少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第九條  (評鑑結果之評定)
     評鑑結果之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受評單位得依規定辦理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彙整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後,送指導委員會核定認可結果,陳請校長公布之。
第十條  (評鑑結果之改善與追蹤)
     受評單位應依據評鑑結果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且將實施方案納入年度工作計畫中,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成效。
     被評定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應於受評一年後,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之運用)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及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效,得作為校(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增設或停辦及員工
     考核等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評鑑知能研習之建立)
     為提升本校人員之評鑑相關知能,每學年舉辦評鑑研習課程,鼓勵全校教職員參與。
     本校視需要得鼓勵校內評鑑委員、受評單位主管及參與人員修習特定自我評鑑研習課程。
第十三條 (經費)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評鑑主辦單位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校外委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評鑑結果之呈報)
     本校得依教育部公告時程,檢送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向教育部申請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含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式)及考核機制(含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善
       成效)等。
     三、前次辦理評鑑之結果及追蹤改善情形。
     四、評鑑委員名單及其學經歷介紹。
     五、參與自我評鑑校內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第十五條 (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