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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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5號公布
100.07.21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五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1.08.1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101.08.22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11.28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117號函公布
一、 為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召集人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
   (二)置委員七至十三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就各學院專任教師中推薦。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推選本校專任教師兼任,綜理中心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四)學生代表二名。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擔任之。
   各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通識課程整體架構及授課教師。
   (二)研擬通識課程之必修、選修科目學分以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委員提供之通識教育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其他與通識課程規劃相關事宜。
   (六)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委員會」審議。
四、 本課程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
   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