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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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0.02.11台(80)高O七一七八號函核定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41號函備查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930100028號函公布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566號函備查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9號函公布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1.26高醫教字第1001100283號函公布
100.02.1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25548號函同意備查
100.03.16高醫教字第1001100734號函公布
101.04.25一OO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01.04.26高醫教字第1011101195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70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
   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各系(所)、學位學程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
   補正,經簽報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三、 申請案之資料完備者,由系(所)、學位學程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委員由系(所)、
   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含指導教授),校外委員至少一名,以系(所)、學位
   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但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教授者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
   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
   續行辦理。
四、 考核委員會開會前,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二至三
   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
五、 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
   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六、 本校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方式與期限由各系(所)依據本要點另訂之,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
   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惟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
   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七、 本校與其他機構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其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得依實際需求另訂之,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
   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八、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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