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安全校園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 100.04.06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012號函公布
- 101.01.12一OO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1.04.1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0893號函公布
- 101.08.16一O一學年度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 101.10.18送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審議
- 102.08.19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48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推動成為健康安全學校,營造有益身心健康之校園安全環境,設立健康 安全校園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25至30人,由副校長、主任秘書、學務長、總務長、人文社會科學院體 育教學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校務資訊組組長、環安組組長、營繕組組長、事務組組 長、秘書室4組組長、國際事務中心國際合作組組長、人事室1組組長、學務處各組組長、 各學院教師代表、大學部學生代表、研究所學生代表等組成,並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軍訓室主任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三條 本委員得聘請地方政府單位代表、地方民意代表、鄰近社區代表擔任諮詢顧問,經校長 同意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顧問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安全文化、安全環境、健康教育、體育活動、健康服務、危 機處理、社區與家庭等工作小組。 第六條 本委員會工作事項如下: (一)審定本校健康安全學校教育實施計畫。 (二)督導健康安全學校各項執行工作。 (三)檢討改進本校健康安全教育相關事項。 (四)討論其他有關本校推動健康安全學校議題。 (五)其他有關工作小組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