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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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22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1.31高醫院字第097110048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委員七至九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委員名單由本所所長自本所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中推薦六至 八人,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遴選人數二分之一。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所長簽請醫學院( 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 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 列席。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教評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