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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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0號
98.01.06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
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
99.10.0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9.10.07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
100.07.06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決議通
100.07.25高醫院口(通)字第1000000000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依據本校「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之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名額:每年依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定獎勵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則不予進位,其
        差額得累計。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列為同儕互評之
         分數。同儕互評分數、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英語授課與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加總後,佔
         初選候選人前20%者得為複選候選人。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
         2.其他教學研究事蹟(自行列舉)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
            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1.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占20 %
      2.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
       (1)主管評量占6%。
       (2)同儕互評占14%
      3.創新教材占20 %
      4.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10 %
      5.英語授課占10 %
      6.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占20 %
        四、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
            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人。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