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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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2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8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3高醫秘字第10011014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校務行政發展,提昇行政效率與品質,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係指本校組織規程所訂行政單位組織。
第三條  行政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行政單位自我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並由各受評單位落
     實執行。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第四條  為辦理行政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推薦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
     後聘兼之。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二名,訪評委員須自行推
     舉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行政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一、書面評審作業: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視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二、實地訪評作業: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召集人交
        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之訪評書面意見撰寫改善措施或回應意見後,送本小組彙整,如須相關單位協
        助改善者,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改善措施意見。
第六條  行政單位評鑑指標分為下列項目:
     一、單位人力與行政資源。
     二、單位組織與運作。
     三、行政服務品質。
     四、單位願景目標。
     五、其他指標項目:前四款以外項目且為受評單位於大學評鑑或其他校務評鑑所列之其他指標項目。
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分項指標項目及總評結果均列等第。評鑑結果併送本校考核委員會作為行政單位人員之年度
     考績參考條件之一。
第八條  行政單位自我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惟受評單位每年須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自評結果之缺
     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
第九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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