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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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16(90)高醫研法字第OO二號函公布 92.01.30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13號函公布 92.11.07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83號函公布 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4號函公布 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5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09.25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11.12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 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一 式三份及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 第三條 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每人每 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第四條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 完成之合理評估、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第五條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最高以五十 萬元為限。 二、補助之經費以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因實 際需要,須編列人事費,專案提報學研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 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第六條 結案手續: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式三份至學研組 ,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二、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 之審核參考。 三、計畫主持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經費核銷。 四、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