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照護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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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13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19號函公布
93.08.24九十三學年度呼吸照護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9.23九十三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0.13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0.2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5號函公布
100.06.09 99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7.06 99學年度醫學院第6次教評會通過
100.08.18高醫系呼字第10011025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
     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
     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