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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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人字第0960006466號函公布
97.01.10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31高醫人字第097110048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水準,吸收國外學術新知,加強國際文化交流,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進修訓練及研習包括修讀學位及有關教學研究之研習及訓練。
第三條  基本資格與原則:
          一、本校專任教師,在本校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前次教師評估合格者始可提出申請。未經評估者不得申
          請。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有貢獻。
          三、以不影響教學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推薦單位須安排適當人員擔任。
          四、擔任學校行政職務,出國期限在6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職務,未滿6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
              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第四條  進修訓練研習名額:
          為免影響教學,各系(科)所或教學單位每學年出國進修訓練研習人員以不超過十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
          人得以一人計。
第五條  申請審查程序:
          一、出國進修訓練研習教師應填具申請書及詳細計畫等有關文件,在學校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辦理。
          二、書面審查(初審):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三、口頭報告審查(複審):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以簡報方式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
            (一)進修內容。
            (二)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
            (三)進修後對科系所或本校於教學、研究、服務之助益。
            (四)進修機構及指導者在世界醫學或學術領域上之評價。
          四、申請者出國進修之單位主管就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以評
              估,擇優推薦,並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五、依本要點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應於進修訓練研習前檢具國外進修機構同意函,並簽訂切結書辦妥保證
              手續,於進修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六、期滿未能返校服務,若需申請延長,應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指導
              教授證明書及成績單等有關資料,經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核,校長核定。
第六條  期限與待遇:
          一、修讀博士學位以不影響單位內之教學為原則且修讀期間不得超過四年,經單位推薦校方核准後,留職
              停薪。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予留職留薪至多二年。每學期結束後,依其進修計畫及成績提出定
              期報告逐級審核。
          二、一般訓練研習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單位能分擔且不影響教學,經單位推薦,校方
              核准者,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留職留薪。
              出國訓練研習期間每三個月提出定期報告。
          三、教師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出國進修、訓練、研習者,除往返之機票費外原則上不再給予其他補助。但
              經校方專案核准者,則依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補助標準」(如附表)補助。
          四、教師已獲政府機關各類補助辦法補助者,如金額低於學校,補足其差額。
第七條  義務及責任:
          一、教師接受學校選派或申請進修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進修計畫(包括變更進修機構、期限、國家、進
              修主題、提前終止進修、自行回校或延遲前往等),如需變更須經校長同意,有違反者,其進修經費
              不予核銷。
          二、依本要點核准進修訓練研習人員期滿應即返校復職履行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不得再申請,情形
              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義務服務期限:
          一、留職留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第九條  如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年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留職留薪進修訓練研習:
          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進修訓練研習:
          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二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三、進修期間(含休學)如因離職、免職、退學、未獲續聘者,按比例核計義務年限及賠償。
          四、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且不清償應賠償金額者,並得予以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學校函知
              有關機關。
第十條  出國進修成果評核標準:
          一、出國進修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校後二年內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有
              關進修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
       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comment)。
          二、出國進修學位者,於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位證書: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一年內,應向人事室繳驗進修學位證書。
            (二)論文發表: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有關
                進修學位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 或SSCI或E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
                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依規定期限進行本要點第十條規定之進修成果評核,核評未達規定者,不得再申請出
          國進修及補助(至評核通過日止)。
第十二條 本校附屬機構教職員國外進修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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