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IC卡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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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校園IC卡會議通過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 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於報到一週內(學生於寄發註冊通知單時),檢附相關資料至權責 單位申請發卡。權責單位受理申請後應詳細審核並將資料建檔,再轉由校園IC卡管 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製卡後,交由權責單位統一發放。 第三條 校園IC卡如遺失,應儘速向管理中心辦理掛失手續,並依下列流程申請補發IC卡。 一、申請人填寫補發卡申請表經權責單位審核後,至出納組繳交校園IC卡工本費。 二、檢附補發卡申請表至管理中心製作新卡,並由權責單位發放。 第四條 校園IC卡領取後,應即檢視卡片顯性資料,並檢測該卡於一般門禁點(例如圖書館、 自修室等)是否可刷卡進出,卡片若有問題,最遲須於卡片點交後一個月內提出免費 換發新卡。除前項情形外,校園IC卡如損毀或因個人資料變更等原因,依前條規定 辦理。 第五條 持卡人離校時,須至原核發單位註記校園 IC卡失效,註記之後卡片不需繳回但不得 再使用。 第六條 學生休學時,需將校園IC卡繳回教務處保管,並由教務處在該生資料檔案上註記休 學,俟學生復學時再向教務處申請領回原卡。 第七條 除本校教職員工生外,其他人員如因行政、教學或其他需要,檢附發卡申請表並經 相關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將資料建檔,再由管理中心製卡,交權責單位發卡。 第八條 本校校園IC卡申請受理之權責單位如下: 一、學生:教務處。 二、教職員工(含助理、兼任人員):人事室。 三、醫研大樓非本校教職員工使用人員:附院臨床醫學研究部。 四、第一教學大樓進駐廠商:生物育成中心。 五、施工廠商:由本校施工業管人員(例如:總務處、電算中心、…)知會學務處宿 舍業管人員領卡後,再通知宿舍管理員讓其進入。 六、宿舍管理員:由學務處宿舍業管人員發臨時卡。 第九條 學務處及圖書館應建立臨時卡管控機制,臨時卡得提供前條以外之人員臨時或暫時 性使用圖書館、自修室或宿舍等。 臨時卡借出時須向使用人收取押金,並於臨時卡繳回時退還,如臨時卡遺失或損毀 則沒收押金。 第十條 校園IC卡錄有持卡人之基本資料,除做為教職員工服務證及學生證外,另具有各相 關門禁點出入管制之功能,本人應妥善保管避免刮傷並遠離有磁性物品。 第十一條 校園IC卡繳費標準另訂之。 第十二條 校園IC卡中非接觸式IC(專供校務用)部分之卡鑰,其保管、保密及管理等安全作業 規範,由本校教務處、人事室、電算中心及總務處共同訂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