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理組織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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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5 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85.12.12 (85) 高醫法字第0九0號函訂定頒布
85.12.12 (85) 高醫法字第0九0號函訂定頒布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醫療品質,提高診斷正確性,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病理
           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估手術標本組織及一般活體切片之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之正確性。
          (二)評估組織病理處理之異常狀況。
          (三)檢討病理解剖處理之異常狀況。
          (四)制定病例組織診斷檢討報告格式。
          (五)其他有關組織診斷之審議事項。
          (六)將前列各項結果簽呈院長核示。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一人承辦會務。召集人由副院長
           兼任,病理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前述人員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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