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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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
           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
           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需輔導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本中心。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
               輔導需求表,比照此輔導程序。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者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進
               行協助及研究輔導。
           三、研究輔導者須將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繳回本中心。副本檢送被輔導教師所屬系教評
               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由本中心推薦研究傑出教師,並經其本人同意後組成。
第五條	研究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研究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項目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並以第一
           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若研究輔導者
           未能因此篇論文獲得研究獎勵金,則給予其研究輔導者獎勵金(期刊種類比照本校專任教
           師升等計分標準):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二、排名百分之十一至三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一至五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後或優良、傑出期刊,及各學院升等認定之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