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 91.02.26學生事務會議初審通過
- 91.03.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1.04.04教育部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0四四六0二號函核備
- 91.04.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法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三)訓字第○六○三四四號函頒「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 安寧實施要點」,及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目的係訂定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規範,增進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知能,使學生了解自己應盡之責任與義 務,發揮學校整體師生力量,共同維護校外學生活動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營隊、系會、學會等團 體所舉辦之學生校外教學(含實習、見習、參訪等)、訓練、競賽、展覽、研習、休閒、旅遊、教育等活 動。 第四條 為增進師生校外活動應變能力,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應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體育課及研習活動時機,講授或邀請專人教導各種校外活動之防護知 能或須知,俾增加師生安全應變能力。 二、鼓勵教師開設「法律與生活」之相關課程供學生選修,增進學生法律知識、養成學生守法重紀的法治 精神,不違法、不涉險,建立其負責自重的生活態度。 三、鼓勵教師開設「戶外生活與技能」之相關課程供學生選修,使學生能確實學習到戶外生活的知識與技 能,俾學生舉辦戶外活動時學校放心、家長安心、學生開心。 四、鼓勵教師開設「心理衛生與生活」之相關課程供學生選修,使學生從瞭解心理衛生與生活之關係,進 而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校外活動,減少學生進出校外不當(或危險)場所。 五、鼓勵學生參加高山嚮導、生態解說員等專業訓練,輔導學生取得相關證照,引導校外活動合法化、正 規化。 第五條 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左列處置作為: 一、各系所辦理非計畫性校外教學及實(見)習(驗)時,應事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其餘學生校外活動 則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以掌握學生校外活動去處。 二、導師應主動參與班上學生活動,輔導學生活動策劃與執行。 三、訂定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以建立學生緊急(意外)事件標準處理程序,並依據教育部校 安事件通報程序通報上級單位,以利整合救援資源,及時對學生緊急(意外)事件適切處理。 四、如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若有需要,應迅速通知當地警政機關進行救援,必要時可洽請軍方支援協 助。 五、課外活動指導組對於學生團隊(班級、社團、營隊、系會、學會)辦理各種校外活動時,除應依規定 審查相關資料,亦應請合格領隊隨隊前往,以維學生安全;審查通過之團隊,影印其所有相關資料乙 份,交予生活輔導組,俾利後續安全管制作為。 六、視經費狀況協助學生團隊補充必要裝備(以通信器材為先)。 第六條 學生舉辦校外活動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各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教學(實習、見習)、旅遊、參訪、畢業旅行、班遊、登山活動、野觀等活動應 周密規劃,對路程(線)、交通工具、攜行裝備及旅行社之選配,均應以安全為前提。 二、出發前兩週應將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登山團體尤應註明合格領隊、嚮導、及合格急救員)、裝 備攜行表、團體保險書(人、車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家長同意 書、緊急聯絡人電話、入園證等資料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查。 三、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須針對活動性質規劃 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四、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 取消或延期舉行。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停止活動,如無法(或延遲)返 回應與學校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五、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重安全,避免臨時起意變更行程,尤不可個人擅自脫隊。 六、不可擅入禁制區或限制區,如有違反者,除相關法律懲處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學校亦將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相關懲處規定檢討議處。 七、避免進入非經政府核准營業之舞廳、PUB、視廳娛樂廣場、網咖、撞球店、百貨商場等場所。 第七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處 理意外事件,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致造成意外事件,無論人員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及相關過失人員一律 依校規議處。 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宣 導,使學校能結合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