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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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102.02.05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24號函公布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0號函公布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1.04高醫教字第1041104348號函公布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12.12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7.17一O七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9.09高醫教字第1081103018號函公布
109.10.29 一O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11.20高醫教字第1091103735號函公布
112.08.14高醫教字第112110266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第3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第4條	課程開設程序: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規
            劃,並明列於科目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
            學位學程)自訂。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
            善參考,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自112學年度起,大學部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
           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五、自112學年度起,碩、博士班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刪除課程或重新開課,開課前須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一位校內專
           家審查,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課程異動程序: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
           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
            得實施。
第5條	各系所應以學制為單位,定期每5年辦理1次課程結構外審,各系所應檢送其系所發展方向與願景、教育目標、學生專業能力指標、課程地圖
        與規劃說明、教師專長及各科目簡介等相關資料予課程外審委員。期經由校外專家學者之客觀專業審查,協助各系所通盤檢討課程結構與教
        育目標、基本素養、學生專業能力指標等項之合宜性及關聯性,並檢視教師專長與課程設計之一致性。
        外審委員由各系所推薦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2名至3名,經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後,進行個別審查。
        各系所應針對外審意見提出回應暨具體改善方案,並送系、院及校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6條	學士班課程時間安排應為週一至週五日間,每日單一年級課程以不超過10 節、同一門課以不連續授課4 節以上,並以不短期密集授課為原
        則;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及實務操作特殊性質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述規定課程因性質特殊者,須經系、院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始可開設。
第7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
        於異動時,需填寫「課程大綱及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第8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
               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若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且至
           少需有一名碩、博士班學生或經課程開課系所甄選通過之預研生選讀。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
        後始得辦理。
第9條	授課教師應依據公告之課程進度表進行授課,如遇特殊情形需調課時,需至本校資訊系統填寫調課申請。
        課程若需更改全學期上課時間,課程主負責教師需填寫調課申請單,並取得修課學生全數簽名同意。
        調課申請需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繳至教務處備查,始得更正上課時間及教室。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授課教師於提出調課申請前,需確定該課程之所有修課學生於擬調課時間皆無任何衝堂後,方可提出申請。
第10條	授課教師於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應委託適當教師代理,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如教師無法覓得合適教師代
        理,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協助安排。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