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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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7 99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0.02.17 99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8 高醫秘字第1001100817號函公布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1 高醫秘字第1011103244號函公布
111.04.06 110學年度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11.06.23 11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07.04 高醫秘字第1111102686號函公布
113.04.10 112學年度第5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13.04.11 11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05.10 高醫秘字第1131101651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為落實本辦法各項工作之實施,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本委員會應依本辦法規劃與督導本校性別平等
        教育工作計畫,校內相關單位應依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第3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之教育宣導活動,以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第4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建立
        安全之校園空間。
        本校應針對教室、廁所、公共場所、體育設施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建立安全及無性別歧視之校園安全空間指標。
第5條	本校應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6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本校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7條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依教育部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之規定,提供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並於本校學則、學生請假辦法訂定與懷孕學生
        受教權相關規定,以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本校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應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
第8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9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選課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第10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11條	本校教師課程之擬定、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
        觀點。
第12條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
        領域或社團活動。
第13條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應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第14條	本校各類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負責該業務之單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15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