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80.08.26(80)高醫系技字第1697號公佈
- 87.04.08(87)高醫輻委字第003號
- 87.09.22(87)會輻字第一八七七七號函同意備查
- 87.09.28(87)高醫法字第0六一號函修正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輻射安全防護,確保安全使用及管制輻射之應用,維護本校輻射安全暨
相關人員免於傷害,特依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十七條設置輻射防
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輻射防護委員會組織設置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席,置委員五至十人,其成員包括放射性物質及輻射設備使用
單位主管、操作人員、行政人員代表及輻射防護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資深輻射防護專業人員擔任,負責處理原子能委員會規
定之定期報表及輻射有關之行政作業。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採無給職。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本校輻射防護計畫之規畫,督導、推行及定期檢討。
二、本校輻射安全講習之舉辦及推廣。
三、本校環境輻射安全之監測。
四、審查有關輻射設備及藥品申購及管制。
五、其它有關本校輻射安全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第九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