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82.11.11第三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 82.11.26(82)法字第0047號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各項體育運動之發展,提升教學品質,造就文武合一,術德兼備之優秀學
生,以愛校精神,為校增光,增進學校與校友間之連繫為目的,設置「體育發展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推展業務如左:
一、補助各項體育活動校內外競賽經費。
二、得補助各單項代表隊外聘專任教練之車馬費。
三、設置體育優秀獎學金。
四、補助各項運動代表隊運動傷害之醫療費。
五、協助發行有關體育訊息之刊物。
六、充實各項運動器材及設施。
七、補助運動醫學之相關學術研究經費。
八、其他與體育發展業務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基金由本校體育委員會負責審核申請案源之經費贊助。
第四條 為有效管理本基金之運用,由體育委員會於每學年度七月前作左列事項計畫:
一、新學年度體育發展運用之年度計畫及經費補助概算。
二、上學年度有關本基金運用之業務檢討。
三、本基金新學年度之籌募計畫。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捐款、收、支等會計作業應依據本校醫教發展募款基金管理設置辦法暨本
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六條 凡捐款予本基金者,其獎勵方式按本校捐款獎勵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要點自頒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