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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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22九十五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6號函頒佈
105.07.28 104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8.29 105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9.22 105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12.02 109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2.04 109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暨主管會議通過
110.01.07 109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1.26 高醫系醫字第1101100192號函頒佈
112.07.10 112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7.18 112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3.09.04 高醫系醫字第1131103164號函頒佈


                               
一、	為辦理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就學生進行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實習人數,學生選擇實習單位採學生選填並協調志願方式為之。
三	每學年實習起迄期間、梯次、實習單位及名額,由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四	學生實習前應修畢醫學系一至四年級、學士後醫學系一至二年級之必修及選修課程(含專業、通識課程基礎/體驗/體育、一般選修、醫學人文課程等),未通過者不得修習醫學系五年級、六年級、學士後醫學系三、四年級之臨床實習。
五、	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生之實習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送交實習機構。
六、	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完成實習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七、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經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或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八、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各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完成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九、	本校或實習醫學生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十、	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習。
十一、	學生實習期間,本校須給予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之實習醫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得視需要給予本校教師於校外至各實習機構訪視學生時投保意外保險。
十二、	學生實習期間,需安排導師訪視瞭解實習學生於校外實習機構之實習情形,並與實習指導人員交換意見,訪視人員應根據實習訪視狀況填寫訪視紀錄表,並送交學系核備。
十三、	實習結束後,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