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學士班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9.06.23 生命科學院學士班108學年度第3次班務暨課程籌備會議
- 109.06.24 生命科學院10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7.30 108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8.31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2732號函公布
- 109.08.31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2732號函公布
一、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生命科學院學士班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由班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班主任就院內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 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本委員會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計畫。 (二)辦理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四)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 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五)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六)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七)國內外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八)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九)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十)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本要點經班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