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 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器官移植及移植免疫學之研究、提昇臨床服務,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
八條規定,設置移植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院內器官移植部門及相關醫學研究人力與資源。
二、致力移植免疫學之研究。
三、致力器官移植基礎研究。
四、提供器官移植之教學與資訊。
五、提供跨科系及跨院之器官組織細胞基因轉植技術之交流與應用。
六、提供完整之臨床服務。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
院院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得應器官移植需要設各器官移植小組,如肝臟移植、腎臟移植、肺臟移植、心
臟移植、骨髓移植及角膜移植等,各組置組長一人,另置行政人員、研究人員、技術
人員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
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