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 92.02.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4.05.18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07.06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要點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會審議範圍如左:
一、依據醫療法第八、七十、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條及藥事法第五、四十四條(五)
所訂之臨床試驗。
二、審議臨床試驗的研究設計、處理、監測、終止、稽核、分析、報告及各項書面紀
錄,是否符合倫理考量,以確保受試驗者之安全及人權等權益。
三、審議規範參照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第三條 本會審議之相關資料如左:
一、臨床試驗申請書
二、受試驗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三、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同意書
四、研究計畫書
(一)本計畫之研究背景、目的及預期療效之適當性
(二)本計畫所擬步驟和方法之週詳性
(三)受試者之選擇/排除標準之適當性
(四)評估研究結果所作檢驗項目之必要性
(五)本計畫中受試驗基本人權保障之適當性
(六)計畫書之完整性
(七)受試驗者同意書之完整性
(八)計畫整體評估
第四條 試驗者同意書包括:
一、符合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1.自主性:受試驗者需被充分告知相關的資訊,自行決定是否參與試驗,不可受外
力干預。
2.利益性:試驗的目的需要是可能有益於受試驗者。
3.公平性:受試驗者的族群既然暴露於試驗可能的危害,也應享受試驗的成果。
二、符合醫療法第八、七十、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條(人體試驗規範)
三、應讓受試驗者知道下列事項:
1.試驗的目的及方法
2.試驗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3.預期試驗效果
4.其他可能之治療方法及說明
5.參加試驗個人權益之保護
6.受試驗者有表示不願參加的權利
7.受試驗者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即可隨時撤回同意,退出試驗
8.受試驗者同意書須經由受試驗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簽署,並載明日期始生效力
第五條 本會審查臨床計畫,必須委員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必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遇有委員參與之計畫審查時,應採迴避原則。
第六條 經本會審查通過之試驗計畫,如變更計畫時,需再提送本會審查,並註明變更項
目、理由、及變更計畫後之受試驗者同意書。
第七條 經本會審查通過之試驗計畫,其計畫書、文件、個案報告、同意書及其他試驗相關
資料,均應依法定期限妥善保管,以備本會查考。
第八條 經本會審查通過之試驗計畫,於計畫終了,應向本會提出試驗情形報告書,經審查
通過後,再向委託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呈報結果。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