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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04.26(85)高醫法字第0四二號函修正頒布
- 86.04.22八十六學年度醫學系(所)教師升等評審委員會及教師考核評審委員會第一次、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86.10.02八十六學年度法規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86.11.18(86)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 90.09.26九十學年度醫學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0.10.04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三)第0一五號函頒布
第一條 論文評分方法
一、論文性質評分 ( C )
(一)原始論著 3 分
(二)研究簡報 2 分
(三)案例報告 1 分
(四)綜合評論 ( Review ) 視 內 容 給 1 - 3 分
二、刊登雜誌評分 ( J )
(一)Citation Report(SCI)刊登雜誌Impact Factor(IF)5.0以上或該學門排名
第一名者 8 分
(各學門排名在前1/3以內者) 7 分
(各學門排名在中間1/3以內者) 6 分
(各學門排名在後1/3以內者) 5 分
(二)其他國內外雜誌具有編輯委員會,發表原始論著,公開接受論文之(學會)
期刊高雄醫誌為4分,其他雜誌3分。
(三)國內外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碩士 3 分
博士 5 分
三、作 者 排 名 之 評 分 ( A )
(一)第一作者 5 分
(二)第二作者 3 分
(三)第三作者 1 分
(四)第四及以下作者 0.5 分( 但 最 多 以 四 篇 為 限 )
(五)通信作者或論文主要指導者(應舉證件) 5 分
每篇論文之歸類評分,由審查委員開會決定之。
第二條 論文計分方式:本年暫依下述方法計分,以後逐年視實際情形而作修訂。
每一申請人最近五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壹」之評分方法,每篇以CxJxA式評分後,
(CxJxA)即為所得分數。
一、各組標準:教授組: 600 分 為 基 本 條 件 。
副教授組: 450 分 為 基 本 條 件 。
助理教授 組 : 300 分 為 基 本 條 件 。
講師組: 200 分 為 基 本 條 件 。
* 但講師部份如屬人才羅致困難學科者,其五年論文滿分數,得調降 50%,但需經由學科主任向醫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該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
備 註 :「最近五年內」之釋義,從寬解釋為溯自五年前之一月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