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高中生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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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25高醫學法字第00一號函公布
99.04.09高醫學字第0991101611號函公布
100.03.29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2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442號函公布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7.21高醫學務字第1001102338號函公布
100.10.19 一00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1.10 一00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1.3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628號函公布
102.03.25.101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2.05.15.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06.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7.04.101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0.24.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8次委員會議通過
102.11.29.高醫教字第1021103665號函公布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6.06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9次委員會議通過
103.07.07高醫教字第1031102228號函公布
106.06.08 10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成績優異之高中畢業生進入本校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一、98學年度前入學者:凡以大學聯考第一志願就讀本校各學系,且錄取總分
           (不含特種身分加分)排名於單班學系(組)第一名,雙班學系前二名者。
            自99學年度起入學者:凡當學年度以第一志願就讀本校各學系,且大學考
            試分發入學成績總分(不含特種身份加分)排名於單班學系(組)第一名
            ,雙班學系前二名者。
        二、99學年度入學者:凡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原始總分達國立
            大學醫學系最低錄取分數者。
        100學年度~102學年度入學者:凡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達國立大
        學或頂尖大學醫學系最低錄取分數者(不含特種身份加分)。
        自103學年度起,凡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達國立大學醫學系最低
        錄取分數(不含特種身份加分)。
        自106學年度起,凡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之原始分數(未加權總
        和)達全國私立醫學大學醫學系排名最高之最低錄取分數者。
        三、凡當學年度參加繁星推薦及個人申請入學錄取本校各學系且基本學科測驗成
            績達滿級分者,或自106學年度起,個人申請錄取本校及國立大學醫學系正
            取,且選讀本校者。
第三條	獎勵方案:
        98學年度以前入學者: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獎勵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
        助,第二學年後每一學期之學業成績保持全班排名前百分之五以內且操行成績達
        八十二分以上者,獎助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99學年度入學者: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獎勵其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
        第二學年起,每一學期之學業成績排名保持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且操行成
        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續予獎勵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100學年度~102學年度入學者: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者:獎勵第
        一學年全額學雜費;第二學年起,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五十以內,
        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續予獎勵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自103學年度起,獎勵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第二學年起,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
        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續予獎勵該學期全額學
        雜費。
        自106學年度起,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之原始分數(未加權總和)達全國私
        立醫學大學醫學系最低錄取分數排名最高者,入學第一學年學雜費比照教育部公告
        當學年度國立大學醫學系最低收費標準;第二學年起,前一學期成績達全班前百分
        之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續予獎勵該學期學雜費比照國立大學
        收費。
第四條	凡符合第二條之獎勵對象入學後至申請前學業成績平均達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優先
        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一至二次。
第五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之對象,入學後第一學年優先提供學生宿舍,並享有新館4人房住
        宿費全免。第二學年起各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該班前百分之十者,得續享有住宿費
        全免。 
第六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休退學、轉系、受記小過以上懲處者(無論是否已行善銷過),
        取消獎勵資格,當學期已獎勵之全額學雜費應繳回。
第七條	申請手續:
        申請應依下列規定,逾期視同放棄權益:
        一、獎勵住宿費:
           (一)新生於每學期開學前於公告期限內,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二)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舊生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
               導組提出住宿費減免申請,逾期等同放棄權益。
        二、獎勵學雜費獎學金:每學期開學後於公告期限內,向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請,須
            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一)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核發之新生錄取成績單及志願序證明。
           (二)第二學年起須繳交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
        三、獎勵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第八條	審查及頒發:
        一、申請資料經教務處招生組初審後,送交教務會議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勵獎
            學金。
        二、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
第九條	本獎學金來源由募款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