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83.03.09(83)高醫法字第059號
-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7.26高醫人字第096000645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職員之專業知能、激勵同仁生涯成長,增進教學服務品質
及工作效能,並落實終身學習,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進修、訓練及研習包括國內修習學位、業務相關之訓練研習。
第三條 基本資格與原則:
一、本校專任教師及編制內正式職員在本校連續任職滿二年以上,
職員前二年考績為優等者。但本校需要選派者不在此限。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或業務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
業務有貢獻。
三、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或業務,推薦
單位須安排有適當人員擔任。
四、進修期間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五、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且進修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
主管職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第四條 進修名額:
利用上班時間在職進修以不超過單位現有員額之十分之ㄧ為原則,
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同一單位(一級單位)在同一時段進修人
數不得超過二人。利用公餘時間在職進修不在此限。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教職員工報考研究所或申請進修、訓練、研習之前,應先提出申請,並經校長核准方得
依本要點實施,事後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二、依本要點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應於進修、訓練、研習前簽訂切結書,並辦妥保證手
續,於進修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三、期滿需申請延長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指導教
授證明書及成績單等有關資料,向人事室申請延長。
四、依本要點核准進修、訓練、研習人員期滿應即返校到職履行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
者不得再申請,情形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待遇:
一、申請校內或校外研究所進修者:
(一)不影響教學或行政業務,不增聘人力之原則下,單位主管推薦,經校長核准者,得
在職進修,依其進修計畫與成績逐年申請。
碩士班不能超過三年,博士班不能超過四年。
(二)申請部份上班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二、一般訓練、研習:
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或業務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仍能繼續
教學或業務者,留職留薪。無法繼續教學或業務者,得由單位
主管推薦,經校長核准後,得留職停薪,但以一年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之薪級年資不予
計算。
三、學校專案核定選派參加短期訓練或研習補助規定:
1.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之交通費及膳雜費,以一次為限。
2.期限在四日以內未分梯次者,其補助依本校「教師、職員工差旅費標準表」核給。
3.期限在五日以上者,核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之二分之一、往返之交通費及膳雜費以一次
為限。
4.報名費全額補助。
第七條 義務服務期限:
一、留職留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留職停薪期間之一倍。
三、在職進修者:
1.利用上班時間進修,義務服務期限為進修期間之一倍。
2.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不計義務服務期限。
第八條 如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期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留職留薪進修:
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所領薪津及各
項補助等全部費用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進修:
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二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三、在職進修:
以違約當月薪資之六倍為計算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四、進修期間(含休學)離職、免職、退學、解聘或未獲續聘,致無法履
行義務期限完畢者,按比例核計義務期限及賠償。
五、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且不清償應賠償金額者,得予以免職、解聘、
停聘或
不續聘。
六、未經核准之進修,一經發現,除予糾正外,並列入年度考核及升等之參考。
七、凡指定參加本校舉辦之各種在職專業成長訓練、組織學習教育與管理核心能力發展等訓
練之教職員工其不參加或中途退出者,列入年度考核及升等之參考。
第九條 推薦單位主管應就推薦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以評
估,擇優推薦。進修人員如有違反規定事項,推薦單位主管應負相關之行政責任。
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教職員國內進修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