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7.01.21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 97.01.30 高醫人字第097110049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教師教學資源,使本校專任教師於校內轉聘其他系、所(組)作業流程有
所依循,特定訂本要點。
第二條 轉聘作業:(作業流程如附)
一、本校專任教師擬轉聘到其他系、所(組),需提出轉聘申請並經原所屬單位主管
同意。原任單位應召開系、所(組)教評會審議通過。
二、學院內轉聘:
原任單位同意後,由轉入系所(組)召開教評會審議通過,再送學院(中心)教評
會核備,簽請校長核定後,檢附系所(組)、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核准
簽呈送人事室發聘及公告。
三、跨學院轉聘:
原任單位同意後,由轉入系所(組)及學院(中心)召開教評會審議通過,簽請校
長核定後,檢附系所(組)、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核准簽呈送人事室發
聘及公告。
第三條 申請轉聘教師專長領域需符合轉入系所(組)教學及發展並實際參與授課。
第四條 同職級教師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逕歸建回原系、所(組),但不同職級教師之歸建仍
須經轉聘程序。
第五條 轉聘教師在校內所有權利、義務將不受影響,如同時兼任本校附設機構之臨床工作
者,其權利、義務亦不受轉聘影響。
第六條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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