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路服務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第1條 為促進網路資源共享,增進資訊安全及保護網路智慧財產權,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校內外使用本校校園網路服務者。 第3條 帳號及網路安全管理原則如下︰ 一、本校校園網路服務使用者均應遵守資訊安全政策。 二、本校校園網路服務帳號之申請及有效期限依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公告為準。 三、本校重要資訊系統帳號之密碼應妥善保管,禁止交給他人使用,並每學期變更一次。 四、其他依本校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之規範。 第4條 伺服器及電腦設備管理原則如下: 一、自行架設有線或無線網路設備,應先參考圖資處建議,以避免干擾他人使用。 二、伺服器管理者應妥善設定與保管管理者密碼,並定期進行作業系統與應用程式之安全性更新。 三、教學及研究區域得向圖資處申請固定之網路位址(IP Address)與域名(Domain Name)供伺服器或電腦設備使用。 四、每位教職員申請之固定網路位址(IP Address)數量,至多3個,連續一年未使用即回收。 五、學生宿舍區域不開放架設對外伺服器,有架設網站需求者應向圖資處申請網頁空間。 六、本校教職員可依圖資處公告之收費標準,租用專題或專案計畫所需之虛擬主機,所繳費用將由圖資處專款專用。 第5條 網路流量管理原則如下: 一、圖資處定期公布校園網路流量統計資訊。 二、教學、研究、行政、學生宿舍區域單一網路位址(IP Address)每日流量限制及超量後之管制措施依圖資處公告為準。 三、有合法大流量之需求者應向圖資處申請暫時放寬流量限制。 四、校園網路智慧財產權疑似侵權事件處理流程依圖資處公告之程序處理。 第6條 點對點傳輸(Peer-to-Peer,以下簡稱P2P)管理原則如下: 一、P2P連線不得侵害智慧財產權。 二、P2P連線管制方式由圖資處處務會議定期檢討後公告。 三、因教學或研究,需使用P2P進行合法傳輸,應事先向圖資處申請暫時解除管制。 第7條 本校各單位有網路佈線需求時,應遵循圖資處規範事項。 第8條 對於干擾他人使用,發生疑似違法情事,侵權或資安事件的電腦,伺服器或網路設備,圖資處得管制其網路連線,待使用者與圖資處 聯絡確認狀況解除,始得恢復正常連線。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