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圓夢助學金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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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6.27 105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並鼓勵本校弱勢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為本校捐贈收入。
第三條	起飛圓夢助學金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一名
        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教務長、招生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為
        當然成員並遴選教師若干人及校友一至二人為成員,負責各類申請案件
        之審查。審查小組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審查
        小組開會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報告或說明。
第四條	本校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經由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之不分系招生薪火組(簡稱薪火專
            案)入學就讀者。
        二、低收入戶學生。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五、經系所推薦、經審查小組會議審定需協助之本校學生。
        六、清寒僑生。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予以補助:
        一、符合申請資格且經審查小組會議通過者。
        二、每學期成績至少修業課程2/3學分及格。
第六條 
        一、除薪火專案入學就讀者生活助學金外,其他核發名額及核發金額由
            本審查小組依據每年度基金多寡而定。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得請領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發給每月
            新台幣(以下同)六千元,共計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前一學期各科
            成績均及格者,得續申請發給每月三千元,每學期共計五個月。
        三、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請領國內外見實習及研習補助、專業技能證照
            考試補助、課外服務學習補助、書籍及耗材補助。
        四、以上各項補助之核發原則及申請期間,依每學期學生事務處公告辦
            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