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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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9.11(86)高醫法字第0五八號函修正頒布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88.06.15(88)高醫法字第0三一號函修正頒布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
97.05.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232號函公布
97.06.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721號函公布
98.02.25九十七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98.03.1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113號函公布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5.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獎勵成績優異之研究生及補助研究生協助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補助款。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三條    為審核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任務之事宜,設置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審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另由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組長、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組長、
          各學院綜合組組長、研究生代表2名為委員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
          連任,採無給職。
第四條    申請資格:
          一、績優獎學金: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由各系、所主管推薦之優秀研究生。
          (二)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
          二、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向校方申請助學金: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
          (二)研究生有具體事實參與協助校內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
          (三)未在校內外有全職薪工作。
          在校內外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領取績優獎學金,但不得再申請助學金;未有全職薪工
          作之研究生,得同時申請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
第五條    核發名額及金額:
          一、績優獎學金:依每系、所在學學生符合申請資格之人數為單位,碩士班每系、所研究
              生二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二十名者,每二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二十名而滿
              十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系、所研究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
              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凡符合資格者皆可申請。
          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金額及發給方式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及教育部補助情形而定。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申請,
              由各系、所主管依規定名額推薦,經各學院相關委員會或適當之系、所級會議初審通
              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名冊送其學院彙整,再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本委員會辦
              理審決。
          二、助學金:
          (一)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研究所提出申請,
                經各系、所審核申請人資格並彙整造冊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再提本委員會審決
                之。
          (二)各系、所受理研究生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結,保證無不符規定情事,經
                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簽證,各系、所彙整申請書交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辦。
第七條    發放作業: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次為原則。
          二、助學金:
          (一)博士班:一年級學生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
                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三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二)碩士班:一年級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
                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第八條    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績優獎學金。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二、對研究、教學或行政有工作不力之事實者。
          三、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