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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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5號函公布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5.25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3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能有效引入社會資源,提升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
          統稱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品質,輔導學生社團正常運作,建立學生社團經費籌措之管理機
          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募款係指以本校學生社團名義對外取得之款項,包括收取私人捐獻、廠商贊
          助等。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募款應作為推動學生社團活動、教育、研究管理等相關業務之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進行之募款金額、籌募及運用方式等,學生社團需於活動前十天詳列於活動計劃
          書或於每年五月社團交接資料中之年度計畫提出說明,陳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通過後
          ,方可進行募款活動。
第五條	  學生社團依本辦法所募款項金額應詳列報告明細,學務處得要求學生社團公告帳目及派員
          稽核,以昭公信。
第六條	  學生社團因活動或發展需要,辦理對外募款時應依下列規定流程辦理:
          一、辦理募款前應於活動申請表中經費來源註明募款,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二、初次申請募款活動之學生社團,於活動申請時提出社團帳戶證明文件(社團帳戶影本
              )。
          三、學務處審核過後核發學校統一製發之收款證明單(三聯式)。
          四、請所有捐款者(無論是否需要開立捐款收據)據實填寫收款證明單所載資料。
          五、若捐贈者需開立正式收據,請先至課外活動組登錄後,再至出納組繳款;若為初次申
              請之學生社團,請於繳款同時申請「基金指定用途名稱」帳戶。
          六、捐款收據、感謝函等由秘書室統一寄發至各捐款單位。
          七、經費使用及核銷應依校內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辦理。
第七條	  學生社團若未依本辦法之規定,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依學生
          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停止活動
          、解散,或依校規懲處:
          一、募款活動雖核准,但如與募款對象有爭執或糾紛,致使校譽受損。
          二、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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