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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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8(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9號函頒布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5號函公布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1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98.05.13高醫心產字第0981102132號函公布
101.03.15 一00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4.2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101.05.09 高醫心產字第1011101295號函公布
103.02.27 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7.17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03.09.12 高醫產學字第1031102742號函公布
104.12.02 一○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2.02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係指本校教職員工於任職期間因職務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
    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專業秘密、著作權或其他研發成果權。
    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並不包含為執行研究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
第三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與效益原則,其程序上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要件,並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
    一、除事先取得本校之書面同意外,教職員工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向校外授權商品化。違反者,本校
      得要求利益分配金及違約金。
    二、教職員工對於研發成果授權所產生之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依約定比例收取之。
    研發成果之收益分配比例,另訂定之。
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第四條 本校教職員工參與各項校內外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另有規定外,應歸屬於本校。
    本校教職員工於任職期間因職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曾報請本校申請專利權未獲准,而自費申請獲頒專利
    證書者,得報請本校支付其為申請專利權所支出之費用;本校決定不支付者,專利權歸屬於該教職員工,
    但本校得無償使用之。
第五條 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第六條 與校外非營利機構以合作方式執行之研究計畫,應依公平與效益原則,並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
    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
第七條 以校際合作方式執行之研究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收益,依校際協商定其分配比例。
第八條 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之研究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以國際合作契約約定其歸屬。
第九條 以產學合作方式執行之研究計畫,應依公平與效益原則,並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
    約定其歸屬。
第三章 研發成果之運用
第十條 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由本校產學營運處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以下簡稱智管組)
    負責辦理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研發成果運用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在不妨害研發成果之保護原則下作適宜的公告。辦理研發成果
    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研發成果之運用,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授權。
     二、讓與。
     三、其他合於公平與效益原則之適當方式。
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之運用,其計價應以市場價值為原則,並參考下列因素:
     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性。
     二、替代之技術來源。
     三、業界接受能力。
     四、研究開發費用與潛在接受研發成果授權對象多寡。
     五、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三條 研發成果之運用,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對象以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為優先。
     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原則,但經本校核准者除外。
第十四條 辦理研發成果授權,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原則。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
     一、研發成果需被授權人繼續投入鉅額資金進行開發始能商品化者。
     二、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公共利益者。
     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及範圍,必要時得加以限制。
第十五條 本校得依下列規定與國外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
     一、國際交互授權不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二、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研發成果有助於提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商業利益。
     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獲得之利益,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基於本校發展之目的,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期間屆滿後,如有必要,得辦理延長。
     無償授權時,應約定被授權人繳交運用研發成果所產生之利益。
第十七條 研發成果經推廣一定合理期間或專利領證公告達二年以上,且經本校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
     效益及運用價值者,本校得公告讓與;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研發成果權之相關維護
     費用。惟若屬各政府主管機關下放之研發成果者,須經其同意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公告讓與及終止維護。
第十八條 本校得將研發成果以共有方式無償讓與部分持分予創作人或該成果之計畫補助單位,於符合下列條件
     時,不受前條推廣期間、評估原則及第十條應先公告之限制。
     一、讓與有助於研發成果的推廣運用與再發展。
     二、創作人與本校已就本項共有研發成果作價投資營利事業之投資條件為具體約定。
     三、研發成果仍由本校管理及運用。
     前項之讓與,若研發成果之計畫補助單位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
     第一項讓與之部分持分,依本校「研發成果移轉處理原則」規定比例分配之。
第四章 研發成果之收益
第十九條 研發成果所產生之利益,得以現金、有價證券或股權等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 運用本校所屬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總收益,除該成果之計畫補助單位另有規定或經其同意外,應撥入本校
     指定之帳戶,再由本校依「研發成果移轉處理原則」規定比例分配之。但若已依第十八條完成部分權利
     之讓與者,不得再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益,扣除補助機構分配款及本校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後,應將百分之四十以
      上之比率分配給研發者,以作為獎勵。其獎勵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另訂定之。
第五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費用分攤原則如下:
      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費用原則上統由學校負擔,惟申請中華民國以外地區
        之專利者,專利申請及答辯費用由發明人負擔10%,學校負擔90%(扣除專利申請時科技部的補助
        金額)。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統由學校負擔。
      三、其他相關費用統由學校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校應由智管組負責執行業務,並建立下列制度: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研發成果授權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第二十四條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編制。
      二、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程序。
      三、保管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料。
      四、研發成果、相關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研發成果授權制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
      二、推廣研發成果授權之相關資訊。
      三、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授權之程序。
      四、評估研發成果授權之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研發成果之收支應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供相關人員稽核。
第二十七條 本校應與教職員工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教職員工聲明其既有之研發成果權。
      二、教職員工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權歸屬。
      三、教職員工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
        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並監督研究人員等依契約盡保密義務。
      四、教職員工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利用本校之研發成果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相同或近似之業務。
        但其新任職企業與本校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