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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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0.30高醫人字第1021103351號函公布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
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二、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
      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明,
      核實報支。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二)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並得核實補助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之停車費(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惟不得另行
        報支油料、過路(橋)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
        損害賠償。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
        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超過一律以500元為總額申報。
     (四)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第六條 「出差單」及「出差旅費報告單」之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開會(活動)時間及
    奉核之公假申請記錄審核。
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本校專題(案)計畫之主持人及研究助理
    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畫支付為原則。若計畫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