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4.08.19藥學系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0.21藥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2.08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398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 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遴選教師或校外專家五至七名及學生代表一至三名, 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 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 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