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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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06.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9.10高醫心研字第10211027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新藥開發之特色與模
     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校研發能量與國際接
     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設置天然藥物暨新藥研究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校內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六、建立天然藥物新藥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下設天然物化學組、藥理活性組、有機合成組、生物藥劑組、轉譯及臨床醫學組
     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並置研究人員、技術
     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必
     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
     支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