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研究室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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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2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研究考核委員會通過
94.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提高本校共用研究室之利用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本校公告為共用研究室之空間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新增或閒置之共用研究室得隨時公告。
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在40分以上,且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者,得向研發處申請進駐共用研究室。
        (一)經具審查制度通過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目前執行中之研究計畫總經費在200萬
              元以上者。
        (二)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召集人,其每年度該整合型計畫總經費在500萬元以上
              者。
第五條	申請人填具「共用研究室」申請書並檢附經費核定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研
         發處提出申請,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校長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進駐。
第六條	進駐共用研究室之評審重點
        (一)研究計畫主題之創新性及重要性。
        (二)研究成果之質與量的整體表現(含研究論文質與量、研究計畫題數及經費)。
        (三)空間使用之必需性。
        (四)持續獲得研究計畫的能力。
第七條	申請人獲正式通知後須於一個月內完成進駐作業;進駐共用研究室所需之實驗設備
         及空間裝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籌經費支應。逾期未完成進駐者,取消進駐共用研究
         室之資格。
第八條	進駐使用人於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空間整理後辦理遷出手續,不得以任何理
         由延遲遷出。如欲繼續使用須於使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
         始得繼續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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