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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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五號函頒布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2.04高醫人字第0971105729號函公布
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7.01 高醫人字第1001102029號函公布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4.29 102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3.05.06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26 高醫人字第1031101661號函公布
104.06.10 103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4.07.23 103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8.19 高醫人字第1041102562號函公布
                                      
一、 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校兼任教師聘期依課程需要,得採一學年或一學期一聘。聘任期間須遵守本校教學各項規範並接受學生教學
   評量,以作為續聘之參考依據。
三、 本校各教學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聘任兼任教師協助授課:
   (一)編制內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已達基本授課時數。
   (二)因實習或實驗課程需要。
   (三)具特殊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
   (四)基於策略聯盟或學術交流,經專案核定者。
四、 本校兼任教師經核定後之發聘原則:
   (一)具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及當學期實際授課滿一學分且授課至少達十八小時者,得依部證職稱核發聘書。
   (二)當學期實際授課滿一學分且授課至少達十八小時以上,但未具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者,以其最高學歷暫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資格規定核發聘函。
   (三)基於學術交流及研究需要聘任之兼任教師,經專案核定者,得核發聘函。
   授課時數未達18小時之協同教學教師得依課程需求或核准時數予以聘任。
五、 兼任教師未符合前條發聘原則者,由各學院以邀請函方式自行處理。
六、 各教學單位擬聘任兼任教師應於每年5月初及12月初提出申請。申請者需繳交申請表、學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
   送系(所、組)教評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送人事室發聘。
   兼任教師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簡化作業免經教評會審查: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者。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或國家衛生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
   (三)基於學術合作或研究需要,另案簽辦核准者。
   (四)曾獲聘為本校兼任教師,因故暫離學校未逾三年者或現為本校兼任教師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款資格者。
七、 兼任教師在公私立學校服務者,於學期開學前應先函原服務學校同意。特殊情況者除外,但於申請時應先註明。
八、 兼任教師需擔任其他機構專職職務或享有社會保險,但有特殊因素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 兼任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除必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應具資格外,另須在本校實際授課滿2個學期,
   每學期授課至少1個學分,並仍在本校兼課者且教學成效良好,始得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教育部相關
   規定辦理。申請教師於辦理資格審查時,應檢附實際任教學分及時數證明文件。
   基於臨床教學需要或已通過本校博士資格考試之兼任講師,經專案簽准者,得不受前項授課時間限制,即可依本校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惟報部審定當學期在本校需授課至少一學分。
十、 兼任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師生及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