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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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5.31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608號函公布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1高醫心產字第1021100943號函公布
103.10.23 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1.25 103高醫產學字第1031103810號函公布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18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41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與產業界合作,促進研究能量應用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由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專任教職員、客座教師及其他特殊狀況經專案
    簽准者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且計畫於本校執行完畢順利結案者。但多年期計畫於計畫
    執行期間亦得分年核撥獎勵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凡有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等
    出資,或上述單位配合政府機構共同出資委由本校執行,並以本校名義且經本校行政程序簽訂之
    合作計畫。
第四條 獎勵金額:
    一、依獲補助計畫之行政管理費30%計算獎勵金。每人每年每題之計畫獎勵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
      50萬元(含)整。
    二、多年期計畫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獎勵金。
    三、旗艦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依總計畫及各分項計畫(或子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
      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因計畫主持人未如期繳交報告予產學合作組,致本校延遲函送成果報告予合作機構者,不予獎勵。
    惟經合作機構同意延期結案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符合獎勵資格者,由產學營運處產學合作組造冊,並於次ㄧ學年度核發獎勵金。
第六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每年將擇優頒予「產學合作傑出績優獎」,並於校慶公開表揚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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