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正向心理學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02.09.18 102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 102.10.23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3.07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062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發展正向心理學領域之研究、教學及推廣效能,並建立跨領域之交流合作平台,依據本校研究中心 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正向心理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正向心理學相關領域之研究。 二、開發正向心理學應用課程,並於校內外推廣,以提升學生及社會大眾之幸福感。 三、建立學校與校外機構之合作平台,將研究、教學與相關產業結合,創造知識與經濟價值並培育優秀 人才。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就心理學相關領域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 聘任或聘兼之。視需要得另置組長,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不在此限。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 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第四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 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與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