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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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89.03.29台(八九)高(二)字第89037550號函修正 經教育部89.04.25台(八九)高(二)字第89048132號准予核定 89.05.08(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3號函公布 93.03.03九十二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三次中心會議通過 93.04.01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4.08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依教育部93.05.28台高(二)字第0930071132號函准予核定 93.06.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96.05.30九十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通識 教育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教授中聘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 同意後得連任一次。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 第三條 本中心設「人文與社會科學」、「自然與應用科學」、「體育」、「社會服務教育」及 「語 言教學」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分別負責各該組相關之教學研究與發展,由校長聘請助理 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課程。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與研究。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各組組長及本中心專任教師組成之,以中心主任為會 議主席。 中心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研究、服務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設下列委員會協助處理中心業務: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複審) 二、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 三、課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並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